學術不端文獻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重慶第二師范學院的學術舞弊調查方法
知覺網絡調查告訴大家學校畢業論文調查的優先順序。只有在網上調查,才能作為定稿的第一選擇。其他系統只能作為參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建立健全不良學風防治機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重慶第二師范學院名義開展學術活動的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術上的不檢點,是指違反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產生的社會公認的學術道德及學術規范的行為。
以下的情況是學術上的舞弊行為。(一)剽竊、盜用、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篡改他人的學術成果。(三)偽造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六)未經他人許可而非法使用他人簽名的,(七)不如實填寫學術經歷、學術成果,篡改或偽造專家鑒定、學術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資料的,(八)反復發表一張投稿或研究成果的;、(九)違反其他法律或學術規范的行為。第二章調查和處理程序第五條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術上舞弊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審查機關。學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接受對學術上不正當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學術委員會決定是否實施調查。
第六條需要調查的告發或投訴,由與調查事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3-5名學科專家組成調查小組,必要時,學校學術委員會將與其他機構合作,邀請校外專家進行調查處理。第七條調查必須按照以下步驟進行。(一)確認原記錄,多方面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二)向調查對象提供相關資料,要求說明事實情況。(三)形成初步調查意見,聽取被調查者的陳述和辯解。(四)形成調查報告。
第8條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對學術上的舞弊者進行批判。校長的辦公會議根據學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對學術上的舞弊者進行處理決定。第九條學校學術委員會事務室將處理決定發送給被處理人、實名舉報人。
第十條在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備案人和被備案人的名譽和隱私。在通報未成為事實之前,參加調查機關和調查的人不能公開關系狀況。保護申請人的利益和被申請人的權利和有關當事人的知情權。
第三章處理措施第十一條對于目前從事的學術活動,如學術上存在缺陷,暫停、終止研究項目,追繳已經支出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并在一定期間內對其進行研究。取消申請研究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不承認已經完成的學術成果,給予相關援助和獎勵,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第十二條學校黨委和行政根據學術冒失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學術冒失行為者警告,給予開除學名等行政處分。黨員或黨員干部可以給予黨紀、政治紀律處分。涉及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13條在學術上有不正當行為的作品有多個作者,一般由主持人(總編等)或第一署的名人負責。第十四條指導教員是學位論文和學術成果審查的第一負責人。指導教師由于學生管理失敗,學生違反了學術道德規范。學校會根據情況輕重進行通報,直到取消那個指導教師資格為止。
第15條學術上的舞弊發生后,調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輕微處罰。(一)積極協助調查,認識態度好的,(二)積極減輕學術上舞弊的不良影響。(三)其他應輕處罰的情況。第十六條學術上的不當行為發生后,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嚴厲處罰。
第十七條對于驗證的驗證,沒有學術上的不正當行為,受到不正當檢舉的人員采取措施,明確正名。報紙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別人的情況下,會嚴正處理。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本弁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關規定與本弁法不一致時,適用本弁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重慶第二師范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